信息系統災難恢復規(guī)范(災難恢復策略的實現)
7.1 災難備份系統技術方案的實現
7.1.1 技術方案的設計
根據災難恢復策略制定相應的災難備份系統技術方案,包含數據備份系統、備用數據處理系統和備用的網絡系統。技術方案中所設計的系統,應:
—— 獲得同主系統相當的安全保護;
—— 具有可擴展性;
—— 考慮其對主系統可用性和性能的影響。
7.1.2 技術方案的驗證、確認和系統開發(fā)
為確保技術方案滿足災難恢復策略的要求,應由組織的相關部門對技術方案進行確認和驗證,并記錄和保存驗證及確認的結果。 按照確認的災難備份系統技術方案進行開發(fā),實現所要求的數據備份系統、備用數據處理系統和備用網絡系統。
7.1.3 系統安裝和測試
按照經過確認的技術方案,災難恢復規(guī)劃實施組應制定各階段的系統安裝及測試計劃,以及支持不同關鍵業(yè)務功能的系統安裝及測試計劃,并組織最終用戶共同進行測試。確認以下各項功能可正確實現:
—— 數據備份及數據恢復功能;
—— 在限定的時間內,利用備份數據正確恢復系統、應用軟件及各類數據,并可正確恢復各項關鍵業(yè)務功能;
—— 客戶端可與備用數據處理系統通信正常。
7.2 災難備份中心的選擇和建設
7.2.1 選址原則
選擇或建設災難備份中心時,應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,避免災難備份中心與主中心同時遭受同類風險。災難備份中心包括同城和異地兩種類型,以規(guī)避不同影響范圍的災難風險。 災難備份中心應具有數據備份和災難恢復所需的通信、電力等資源,以及方便災難恢復人員和設備到達的交通條件。 災難備份中心應根據統籌規(guī)劃、資源共享、平戰(zhàn)結合的原則,合理地布局。
7.2.2 基礎設施的要求
新建或選用災難備份中心的基礎設施時:
—— 計算機機房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;
—— 工作輔助設施和生活設施應符合災難恢復目標的要求。
7.3 專業(yè)技術支持能力的實現
組織應根據災難恢復策略的要求,獲取對災難備份系統的專業(yè)技術支持能力。 災難備份中心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支持組織,定期對技術支持人員進行技能培訓。
7.4 運行維護管理能力的實現
為了達到災難恢復目標,災難備份中心應建立各種操作規(guī)程和管理制度,用以保證:
—— 數據備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;
—— 備用數據處理系統和備用網絡系統處于正常狀態(tài),并與主系統的參數保持一致;
—— 有效的應急響應、處理能力。
7.5 災難恢復預案的實現
災難恢復的每個等級均應按第8章的具體要求制定相應的災難恢復預案,并進行落實和管理。
7.5.1 災難恢復預案的制定
災難恢復預案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:
—— 完整性:災難恢復預案(以下稱預案)應包含災難恢復的整個過程,以及災難恢復所需的盡可能全面的數據和資料;
—— 易用性:預案應運用易于理解語言和圖表,并適合在緊急情況下使用;
—— 明確性:預案應采用清晰的結構,對資源進行清楚的描述,工作內容和步驟應具體,每項工作應有明確的責任人;
—— 有效性:預案應盡可能滿足災難發(fā)生時進行恢復的實際需要,并保持與實際系統和人員組織的同步更新;
—— 兼容性:災難恢復預案應與其它應急預案體系有機結合。
在災難恢復預案制定原則的指導下,其制定過程如下:
—— 起草:參照附錄B災難恢復預案框架,按照風險分析和業(yè)務影響分析所確定的災難恢復內容,根據災難恢復能力等級的要求,結合組織其它相關的應急預案,撰寫出災難恢復預案的初稿;
—— 評審:組織應對災難恢復預案初稿的完整性、易用性、明確性、有效性和兼容性進行嚴格的評審。評審應有相應的流程保證;
—— 測試:應預先制定測試計劃,在計劃中說明測試的案例。測試應包含基本單元測試、關聯測試和整體測試。測試的整個過程應有詳細的記錄,并形成測試報告;
—— 完善:根據評審和測試結果,糾正在初稿評審過程和測試中發(fā)現的問題和缺陷,形成預案的審批稿;
—— 審核和批準:由災難恢復領導小組對審批稿進行審核和批準,確定為預案的執(zhí)行稿。
7.5.2 災難恢復預案的教育、培訓和演練
為了使相關人員了解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的目標和流程,熟悉災難恢復的操作規(guī)程,組織應按以下要求,組織災難恢復預案的教育、培訓和演練:
—— 在災難恢復規(guī)劃的初期就應開始災難恢復觀念的宣傳教育工作;
—— 預先對培訓需求進行評估,包括培訓的頻次和范圍,開發(fā)和落實相應的培訓/教育課程,保證課程內容與預案的要求相一致,事后保留培訓的記錄;
—— 預先制定演練計劃,在計劃中說明演練的場景;
—— 演練的整個過程應有詳細的記錄,并形成報告;
—— 每年應至少完成一次有最終用戶參與的完整演練。
7.5.3 災難恢復預案的管理
經過審核和批準的災難恢復預案,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保存和分發(fā):
—— 由專人負責;
—— 具有多份拷貝在不同的地點保存;
—— 分發(fā)給參與災難恢復工作的所有人員;
—— 在每次修訂后所有拷貝統一更新,并保留一套,以備查閱;
—— 舊版本應按有關規(guī)定銷毀。
為了保證災難恢復預案的有效性,應從以下方面對災難恢復預案進行嚴格的維護和變更管理:
—— 業(yè)務流程的變化、信息系統的變更、人員的變更都應在災難恢復預案中及時反映;
—— 預案在測試、演練和災難發(fā)生后實際執(zhí)行時,其過程均應有詳細的記錄,并應對測試、演練和執(zhí)行的效果進行評估,同時對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;
—— 災難恢復預案應定期評審和修訂,至少每年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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